小学生扔树条致伤玩伴 监护人被判赔偿6万
学生放学后在小区内玩耍时,一小学生用树枝致伤另一同学眼睛,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
2013年3月6日,李莉(化名,小学三年级学生)与孙明(化名,小学二年级学生)等人放学后一起玩耍时,因双方发生矛盾,孙明将一根带刺的树条扔向李莉,致李莉左眼玻璃体破裂。李莉先后入院治疗3次,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出院后,李莉被鉴定为8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李莉将孙明及其法定监护人告上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孙明系未成年人,其致李莉左眼受伤,孙明的监护人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李莉对事件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李莉承担10%的责任;孙明的监护人(父母)承担90%的责任,赔偿李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万余元。孙明及其法定监护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26日,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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