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暑假起我一直在快餐店打工,开学后我也是每周去工作四五天,每次都上3个小时的班,可到现在他们却不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金。”近日,大三学生小东找到记者,非要报社帮他维权。可他的要求合理合法吗?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工会调解员、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仁午。
记者:小东目前是个正在上大三的学生,他有权要求打工的快餐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金吗?
刘仁午:他是否有权提出这种赔偿请求,要看他与快餐店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就是说,若小东与快餐店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单位就必须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要向小东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但如果他们不属于劳动关系,小东就无权提出赔偿要求了。
点评:在校大学生小东与打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他能否得到赔偿的关键因素。
记者:那么小东以及像他这种大学生,与打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刘仁午: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像小东这种大学生,其身份是学生,与学校有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具备与打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所以,他与快餐店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点评: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快餐店不与打工的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小东要求单位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