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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号离婚:一个尴尬的“土办法”
发表时间:【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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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公共政策,总是以尊重公民权利、维护家庭稳定,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为最重要的指标。而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的“假离婚”,比公民出于任何理由而产生的“冲动离婚”,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

从2012年起,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实行“限号离婚”制度,每天限定发号办理10至15起离婚申请,申请离婚者当天没能拿到号,则只能改天再来。

推出这个看起来有点怪异的办法,据称是为了给申请离婚者设置一点人为的障碍,以使那些一时冲动的申请人有机会重新权衡一下究竟是离还是不离。据称这项措施也有成效,从2012年实行当年,该区年离婚数就比2011年的1900多对,下降了140多对,2013年又比2012年下降40多对。

但即使初衷良好、成效显著,上述做法还是受到舆论几乎一致的批评——《限号离婚是公权干涉私权》、《“离婚限号”好意请勿过界》、《律师:千万别因此干涉婚姻自由》……仅从这些标题,就不难看出批评者的基本立场和思路。警惕公权越界伤害私权,是从改革开放以来至今不曾中断的启蒙话语。而包括离婚权在内的婚姻自由,又一向被视为个人权利中最基本、最低限的权利。因此,对限制离婚的任何政策高度敏感,确实有深厚的社会基础。

从巴金小说《家》所描述的封建包办婚姻,到《小二黑结婚》式的自由恋爱,从“文革”中政治对婚姻的强力干预乃至强行捆绑,到今天大城市里高居世界首位的离婚率,中国人的婚姻观念和婚姻现实,不断发生着过山车式的剧烈变化。面对这样的现实,法律、政策等公权力究竟该不该介入,或如何介入婚姻,就成为令人纠结的两难。

不过严格说来,婚姻本身就是法律对一段两性关系的承认和保护,完全自由的两性关系在今天已经见惯不怪,但完全不受公权“干涉”的婚姻关系却不可能存在。况且,包括法律在内的公共政策,本来就负有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等社会责任。就婚姻关系而言,在不危害当事人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制定有利于家庭稳定,进而尽可能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制度,在各国法律制度中都有体现。如美、英、法、德、韩等国,都在离婚自由的前提下,设置了数月到三年的“冷静期”或“熟虑期”。法律强迫申请离婚者“熟虑”,而“熟虑”之后仍然坚持,则法律不再干涉,这种“温和干预”的方式,既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婚姻自由的尊重,又以温和的方式对公民的行为予以引导,在婚姻关系面临“冲动解体”风险的情况下,是一种恰当的选择,也是对公民权利的另一种尊重。

以此衡量长安区民政局的“限号离婚”,几乎就是“山寨版”的“冷静期”,是在“冲动离婚”高发,而法律又没有相应规定时无奈出台的“土办法”。遗憾的是,由民政机关在法外对离婚申请人为设置障碍,总是难逃“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批评。

真正的出路,在于重新审视专家持续多年的呼吁,尽快启动修法,对离婚申请设置“冷静期”,以期在法律框架内为减少冲动离婚予以必要的引导。

除了长安区的“主动限号”之外,另外一种被动的“限号离婚”更值得重视和批评。

2013年,南京等地突然爆发“离婚潮”,日均离婚数数倍于正常情况,以致当地民政部门应接不暇,不得不根据办理能力而设置“限号离婚”的临时办法。而追究“离婚潮”突发的成因,则是当地房产、入学等政策突变,使一部分市民不得不以“假离婚”应对。而这样的“离婚潮”不仅限于南京,而且在多地都有出现。

如本文前述,好的公共政策,总是以尊重公民权利、维护家庭稳定,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为最重要的指标。一项公共政策,无论其有多少预设的政策目标,只要其迫使公民不得不以牺牲婚姻——即使是暂时——而予以应对,该项政策也必须做出根本的反思和调整。而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的“假离婚”,也比公民出于任何理由而产生的“冲动离婚”,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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